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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震發〔2020〕30號
關于印發《天津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應急管理局、靜海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19〕25號)等法規文件和中國地震局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經2020年11月9日市地震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部門責任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是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重要內容,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屬地政府是園區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牽頭組織單位,各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具體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要督促、指導園區依法依規落實評價工作各項要求。
二、準確把握政策,做好分類指導
1.新建區屬各級各類園區,要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完成以下工作:(1)完成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2)評價結果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并確定園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3)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關抗震設防要求;(4)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承諾使用評價結果。
2.園區內依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單獨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可在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基礎上,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補充開展評價工作,單獨出具評價報告。
3.已建成但未開展過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園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屬于一般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應當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園區可同時補充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三、加強協同監管,確保工作質量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是園區內的重要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以及一般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各單位要加強與園區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的協同協作,嚴格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過程和質量管理,通過抽查檢查和信用監管等方式,對違規承擔評價業務、建設單位不履行書面承諾、建設工程不按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糾正違規行為,確保評價工作質量,強化結果應用,保證園區建設工程地震安全。
四、梳理現有園區評價情況
請各單位統計現有園區清單,摸清各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開展情況,填寫《園區及區域性評價開展情況統計表》(附件2),11月30日下班前報送至市地震局震害防御處。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園區及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開展情況統計表
天津市地震局
2020年11月18日
(聯系人:郭靖 聯系電話:28132579)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天津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本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19〕25號)等法規文件和中國地震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自貿試驗區(片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以下簡稱“園區”)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是園區內的重要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以及一般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園區內依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單獨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可在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基礎上,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補充開展評價工作,單獨出具評價報告。
第四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屬地政府牽頭組織實施,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完成。
第五條 承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簡稱“評價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評價報告主要編寫人,應當具有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等相關專業背景,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相關工作經歷。
第七條 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大綱》及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束后,應當將評價工作實施方案、評價報告及勘察試驗測試報告、圖件技術材料提交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使用。
評價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主要編寫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時限為15個工作日,報告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第九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專家庫。
技術專家庫由具有相關領域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專家組成,且工作單位在本市的專家不超過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每個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的技術審查專家組負責。
技術審查專家組中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震工程學3個專業領域專家分別不少于2名,專家組組長一般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本單位完成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技術審查專家組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因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評價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修改后重新提交審查。
報告修改期間,項目實施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重新提交審查時應當同時提供變更后的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評價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對評價工作質量和成果終身負責。
第十四條 園區屬地政府應當將評價結果和相關抗震設防要求載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文件。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告知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督促落實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五條 園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防。
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就園區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使用情況向園區管理機構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園區完成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后,國家發布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有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時,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對原評價結果進行復核審查,通過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已建成但未開展過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園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應當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園區可同時補充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八條 市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實施情況、現場工作和結果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和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范圍,將評價單位和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依法依規及時向社會公布評價單位及人員的信用記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園區及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開展情況統計表
序號 | 園區名稱 | 園區級別 | 地址 | 功能定位 | 占地面積 (平方千米) | 建設面積 (平方米) | 是否開展過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 園區內是否有重大建設工程開展過地震安全性評價 |
1 | 填寫園區標準全稱 | 填寫國家級/市級/區級 |
| 說明園區功能定位或主要產業類型 | 填寫園區規劃面積 | 填寫園區現有各類房屋設施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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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填報人: 聯系電話: